超面积已经罚过款,还能再下拆除决定吗?

内容简介:能,罚款挡不住拆除。交钱只说明这个违法行为已经被处罚过一次,不说明建筑从此合法。房子保不保得住,看的是超出部分属不属于可以改正的情形。

罚款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建设这个行为;责令拆除是要求恢复到合法状态,性质上属于责令改正,不因为已经罚过款而消灭。所以一事不二罚挡不住拆除,它只挡住对同一个行为再罚一次款。

关键区分是整栋拆还是只拆超出部分。主体部分手续齐全、只有超出批准面积的那一块违法,处理对象应当限于超出部分。把整栋一并认定为违建,属于认定范围扩大。

判断点落在建房审批表、用地批准文件和实测面积三份材料的比对:批准了多少、实际建了多少、超的是哪一层哪一间。这三项对不上,拆除决定写的范围就站不住。

面积怎么算,往往比罚了多少钱更管用。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先把审批表上的批准面积、四至、层数抄下来,再对照测绘报告的实测数,算出超出部分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收到拆除决定别只看结论,翻到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两栏:写的是全部违建还是部分违建,直接决定能争的空间。写成全部,起诉时就主张认定范围错误,常见坑是只在法庭上说补偿低。

硬约束:责令限期拆除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通常六个月,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决定书没告知复议、诉讼途径的,起算规则另有讲究,这一点要留意。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超面积部分认定范围被纠正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29条确立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它约束的是再罚一次款,不是不能责令改正;同法第28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把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分成两类: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分在哪一类,才是拆与不拆的分水岭。

边界

占用耕地建房、压占红线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形,通常被认定无法改正,改正路径很窄。超出部分与主体结构连成一体、无法单独拆除的,处理方式会不同。因审批长期停摆形成的无证房,还要看建成年代和当时的规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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