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从签收次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起诉。两条期限并行,不必先复议。真正关键的是:期限内启动救济,强拆的条件就不成立。
六十日是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六个月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签收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数。
这里要分清两件常被混淆的事:期限本身,和「能不能拆」。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也就是说,你在期限内启动救济并且没有自拆,拆的条件就不具备。这不是靠申请「中止执行」换来的,是法条本身的顺序要求。至于「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那条规则,管的是其他行政行为,不要拿它来套拆违。
判断点落在决定书的两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以及文末告知的救济期限写得对不对。有的写「三个月」、有的写「十五日」,那都是错的,错告知会影响期限起算。
算日子之前,先看送达回证。
陈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收到当天记下签收日,同时倒推六十日和六个月两条线,先动早的那条。
动作二:复议申请交给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交错门被退回,来回就把期限耗掉了。
动作三:提起复议或诉讼后,立刻书面告知执法部门已进入救济程序并附受理通知,这一步能挡住抢拆,比事后追责有用。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申请复议的期限,按《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为六十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按《行政诉讼法》关于直接起诉的规定为六个月。两个期限各自独立起算,不因走了其中一个而中断另一个。
边界
如果决定书是公告送达,起算日是公告期满之日,不是你看到公告之日。如果期限内你既不复议也不起诉也不自拆,强制拆除的条件就成立了。如果你的房子已经被拆,期限问题会退到次要位置,重点转向拆除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