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有证房屋的合法性已经由登记机关确认过,再拿未取得规划许可去否定它,是把两套制度混成了一套。
规划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起点。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屋,当时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后来的制度去要求从前的建房行为,等于拿新尺子量旧房子。
要区分没有证,和证载范围外。证载面积以内的部分是合法建筑;证载之外加建、扩建的部分,才可能进入违建认定。执法文书如果把整栋都写成未取得规划许可,就是把两件事混成一件。
判断点落在权属证书上的建成年代、建筑面积、层数,与认定书描述的范围是否一致。一致的部分不该被认定;不一致的部分,才需要单独审。
证在手里,认定的第一步就该被拦住。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把权属证书、建房审批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一套,按时间顺序排好。认定书里凡是把证载面积写进违建范围的,逐条标注出来。
收到认定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先看作出机关是不是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接处罚权的乡镇。村委会、项目指挥部下发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拆房依据,这是常见的主体错位。
硬约束: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起诉期六个月。同时可以申请停止执行,避免房子在诉讼过程中被推平,申请要单独写、单独递。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自2008年施行,此前建成的房屋不适用这一要求。
同法第64条针对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持有合法权属证书、证载范围内的建筑,不落入该条的适用对象。
边界
权属证书本身是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的,另当别论。证载面积之外加建的部分,仍可能被单独认定。房屋已经灭失、只剩证载记录的,认定对象转为历史上的建造行为,举证更依赖登记档案。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