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开的违建证明,能当行政认定用吗?

内容简介:不能。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认定违建和查处的职权;它出的证明只是书证,不是行政决定,不能作为拆房的依据。

违建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主体:城市、镇规划区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职权在哪一级,法条写得很清楚,村委会不在其中。

村委会的证明在不同场合效力不同。作为执法线索、作为送达的辅助材料、作为证明房屋建成时间的旁证,都可以用;作为「你的房子是违建」的最终依据,不行。区别就在于:一份材料能不能直接产生剥夺财产权的效果。

判断点落在拆房之前有没有一份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盖行政机关公章、写明复议和诉讼途径的决定书。只有村委会的证明加一份通知,程序链条就是断的,谁下的手、谁负责,都要重新查。

证明不是决定,公章要看是谁的。

王雅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村委会的证明、村民会议记录、通知全部收好,这些恰恰是证明「拆房无据」的材料,不要因为生气就扔掉。

动作二:要求对方出示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文书编号,口头说「上面让拆」不算,这句话本身就是有利证据。

动作三:房子已被村委会带人拆了的,被告要列对,实施主体和背后的委托关系必须查清,告错主体会被驳回。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委会出具违建证明

法律依据

按《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替代行政决定。

《城乡规划法》关于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如何处理的规定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职权在乡镇政府,不在村委会。

边界

如果村委会是受乡镇政府书面委托实施,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这时争的是委托有没有依据、有没有超越范围,而不是村委会有没有职权。如果拆的是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另有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则,与农户房屋不同。如果村委会只是协助维持秩序、实际拆除由执法部门实施,被告应当列执法部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