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确认违法,先把维权基石锁定|文品良律师
法院依责权一致原则推定两被告强拆主体成立:联合下发限拆文书、电话录音告知执行意图、视频显示负责人在场指挥、被告未举证他人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保障救济权、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强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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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责权一致原则推定两被告强拆主体成立:联合下发限拆文书、电话录音告知执行意图、视频显示负责人在场指挥、被告未举证他人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保障救济权、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强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法院采纳文品良律师意见,认为案涉《征收决定》及附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等违法情形,应予撤销;但被告已与大部分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判决撤销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最终判决该《征收决
法院采纳文品良律师意见,认定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但考量案涉项目已取得省政府审批、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约完毕,撤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同时责令区政府针对前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复议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信息不存在”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未提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判决:关于主体资格,案涉土地2017年已纳入征收范围,依当时有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已收归国有,原告要求两被告腾退并主张征收后占用费,主体不适格。关于土地占用费,依当时有效《民法通则》第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原告证据当事人、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A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XX镇
法院采纳文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光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桂芬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光明街道光明村西路5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依《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朝阳区A政府于2025年6月13日强制拆除五间房屋及装饰装修、毁损六间房屋屋内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受理费由被告当事人。法院认为,原告具诉讼主体当事人;被告统筹组织腾退,即便村集体自认拆除亦系行政权力延伸;强拆未获同意且未依行
复议机关受理并延期审理后认为:A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作答复,且其应报请区政府作征收补偿决定,该告知书及证据无法证明已履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撤销《关于刘大山征收补偿申请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A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收到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大伟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位于泰州市A区D镇某村六组2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后续法律维权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