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镇政府强拆,助当事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于大伟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大伟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位于泰州市A区D镇某村六组2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后续法律维权奠定基础。
一、案件背景
农村房屋遭强拆常搜“镇政府强拆我的房子违法吗”“违建强拆要走哪些程序”“村委会能强拆吗”。原告张某是泰州市A区D镇光明村02组25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破败、年久失修,2020年7月张某委托姐夫刘某办理维修事宜,将原房屋北侧建成三间一层新房屋即案涉房屋。2024年4月,因检察院立案调查镇政府怠于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农业农村局发函要求处置违建,案涉房屋于2024年4月27日被拆除。张某委托于大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D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如何认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均辩称系村委会拆除;律师以现场视频、当事人及检察院、农业局函件证明镇政府共同实施。
- 焦点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律师指出未经立案调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未公告、未制作限拆与强执文书,程序严重违法。
- 焦点三:村委会是否有权行政强拆。律师论证村委会系自治组织、无行政拆除权,即便参与也是在贯彻镇政府指示,后果由镇政府承担。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大伟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位于泰州市A区D镇某村六组2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后续法律维权奠定基础。
四、于大伟律师的作用
原告诉称(张某):张某主张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出资建设人,房屋被D镇政府强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 被告辩称(镇政府、村委会):镇政府和光明村村委会均辩称案涉拆除行为系光明村村委会拆除。
- 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详细梳理事实、收集证据,指出:首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其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出资建设人,房屋已被强拆;其次在主体认定上,镇政府拆除前曾就占地建设与张某亲属协商,现场有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且检察院、农业局均要求镇政府依法处置,充分证明镇政府与村委会基于行政管理目标共同实施强拆;村委会只能行使村民自治权利、无行政拆除权,即便参与也是在贯彻镇政府指示,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最后在合法性上,镇政府未经立案调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复议诉讼途径与期限、未告知听证权利即认定违建,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拆前未公告、未制作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公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系违法行为。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