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只回微信,复议责令重作|郄超丽律师
A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查明案件事实,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确认A自然资源局超期答复且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即电子送达程序违法;《情况说明》未针对性回应申请事项、答复不明确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定要求。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
按案件类型与争议焦点分类,收录恒略征拆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展现恒略律师办案思路和能力,方便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案例已隐去当事人姓名与可识别信息,也未列具体金额。同类争议因事实、证据与地域程序不同,结果会有差异。
代表案例固定排在前面,其余按发布时间倒序,每页 10 条。
A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查明案件事实,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确认A自然资源局超期答复且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即电子送达程序违法;《情况说明》未针对性回应申请事项、答复不明确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定要求。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查明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邮寄申请、11月14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当事人未获任何答复;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当事人书面答复及证据当事人。依《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认可邱娟律师答辩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至此一审确认曙光街道办、城区住建局强制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原告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二被告作为强拆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是适格被告;二被告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告**市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强制拆除
法院采纳文品良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作被告;结合原告主张及报警记录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动迁办指令施工人员清运,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
法院充分采纳文品良律师意见,认为结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被告认可系其委托工程公司实施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即XX管委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已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不得以非制作主体而不予回复,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违法。在确认镇政府未履职违法后,律师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相关部门自知理亏、考虑到后续不利诉
县政府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自行组织强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8月15日强拆申请人位于XX镇XX村X
案件受理后,二被告意识到过错及诉讼风险,申请庭前和解。经何宁宁律师参与谈判,D镇人民政府、F公司、A养殖中心三方就赔偿达成一致:赔偿金额相应金额整;A养殖中心于2025年11月30日前先行撤诉;D镇政府、F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前全额支
法院采纳邱娟律师部分意见,认定被告存在程序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对原告刘某位于北京大兴区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被告当事人。该判决为刘某后续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