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村委会“以收回代征收”要求腾退土地,代理当事人成功维权,驳回对方全部诉求|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判决:关于主体资格,案涉土地2017年已纳入征收范围,依当时有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已收归国有,原告要求两被告腾退并主张征收后占用费,主体不适格。关于土地占用费,依当时有效《民法通则》第

一、案件背景

“村委会说户口迁出就要收回承包地合法吗”“土地被征收了村委会还能收回去吗”是征地拆迁中农户最焦虑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当事人之父刘某1依法取得武汉市XX区前进街道曙光村22.5亩水田承包经营权,区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曙光村委会。2004年当事人等出资设立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12年刘某1去世。2024年11月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家庭承包方是农户、刘某1去世后家庭户消亡、当事人1983年迁出无成员身份、A公司未签合同属非法占有。2025年1月村委会发《腾退公告》,7月送达《土地收回决定书》,要求腾退并按相应金额/亩/年(每5年递增相应金额)支付自2012年8月起使用费,暂计至2025年9月10日合计相应金额。因两被告拒绝腾退,曙光村委会诉至法院。另查明,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案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委托当事人所郄超丽团队维权。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被告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能否单方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当事人虽迁出但退伍档案回村、未被安置,应保留成员权益。
  • 焦点二:原告收回土地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以收回代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收回法定情形,本案无弃耕抛荒等,且土地已征收,村委会无权以收回替代征收程序。
  • 焦点三:土地占有使用费是否超诉讼时效。自2012年至今原告长期未主张,至2025年才诉请,是否超时效。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当事人(被告当事人、A公司)方诉称:刘某1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二轮承包未调整,承包权受保护;当事人虽服兵役迁出但退伍档案回村、未被安置,家庭仍以土地经营为主要收入,应保留权益;土地已被征收,原告以收回替代法定征收程序实质规避补偿义务,收回决定无效;占用费超诉讼时效。

  • 原告(曙光村委会)方诉称:家庭承包方是农户,刘某1去世户消亡、当事人户口迁出无成员身份、A公司未签合同属非法占有,要求腾退并支付使用费。
  • 当事人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深入研究后提出核心意见,直指本案本质为“以收回代征收”的违法操作:第一,被告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无权单方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原告腾退公告称“曙光村村民当事人”又起诉否认其村民身份,前后矛盾。第二,原告收回不符合法定情形,案涉土地已被政府正式纳入征收范围,依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应依征收规定执行,原告无权以“收回集体土地”替代征收、规避补偿义务。第三,村民自治决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原告仅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下发腾退通知和收回决定,未履行报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应属无效。第四,原告主张使用费已超诉讼时效,自2012年刘某1去世长期未主张,至征收谈判未果才诉讼,显属“以收回代征收”。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判决:关于主体资格,案涉土地2017年已纳入征收范围,依当时有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已收归国有,原告要求两被告腾退并主张征收后占用费,主体不适格。关于土地占用费,依当时有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征地公告前占用费最迟应于2019年2月前起诉,原告2025年才诉请已超法定诉讼时效,该项诉请不应支持。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市XX区前进街道曙光村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原告当事人。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郄超丽律师 郄超丽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覆盖矿山、林地、大型企业、商铺、城市住宅与宅基地房屋等各类征收拆迁纠纷。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