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村民申请征收信息公开遭拒,助力成功复议维权|何宁宁律师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复议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信息不存在”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未提
一、案件背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怎么办”“征收信息不公开怎么维权”是拆迁遗留户最常遇到的问题。申请人张某某系湖北省A市XX镇曙光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HS铁路A段项目建设,其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尽管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HS铁路A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但据其陈述始终未获得实际安置补偿,成为征收项目中的“遗留户”。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探寻补偿未落实根源,在何律师指导下,张某某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邮政EMS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五大类共计十余项政府信息,涵盖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乃至房屋与高铁测绘关系图等全过程文件。10月16日,市资规局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为由告知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拒绝公开。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称“房屋未被征收”“无利害关系”,否定张某某的申请资格。
- 焦点二: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检索核实义务。被申请人仅告知信息不存在,未提供任何查找、检索证据。
- 焦点三:法律适用是否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信息不存在”条款拒公开是否合法。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复议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信息不存在”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答复行为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以“房屋未征收”等实质要求具备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公开。最终复议机关当事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当事人答复。
四、何宁宁律师的作用
当事人(申请人张某某)方诉称:其房屋位于HS铁路项目征收范围内,与村委会签有补偿协议,因补偿安置问题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联,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所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撤销答复并责令履职。
- 被申请人(市资规局)方辩称: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予以拒绝公开。
- 律师代理意见:何宁宁律师认为市资规局当事人的答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第一,夯实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律师提交两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其房屋位于HS铁路项目征收范围内,与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有力驳斥“房屋未被征收”“无利害关系”的单方陈述。第二,揭露履职程序缺陷:被申请人仅告知“房屋位置与高铁建设测绘图”不存在,未提供履行检索义务的证据;申请人房屋距项目不足10米,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工作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相关信息由其制作保存,未检索核实即答复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精准打击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信息不存在”条款拒绝,属适用依据不合法;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拒绝公开。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