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街道办强拆,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采纳文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光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桂芬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光明街道光明村西路5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依《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

一、案件背景

街道办有权强拆我的房子吗,当事人常搜”街道办强拆违法吗””没有法院裁定强拆有效吗””宅基地房屋被强拆怎么起诉”。原告刘桂芬系四川省泸州市光明村曙光组村民,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办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位于西路56号,占地约69.2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331.33平方米。近年当地以房屋处于征收范围要求同意拆迁,因政策不透明、补偿不公未达成协议。2018年8月30日光明街道办以刘桂芬名义办存单相应金额。2024年7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光明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刘桂芬认为强拆违法,委托文品良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被告是否具强制拆除法定职权。法律未授权时强拆是否超越职权。
  • 焦点二: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未申请法院。
  • 焦点三:实体是否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原告合法财产损失。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诉称:刘桂芬主张,被告无强拆法定职权;强拆前未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告知,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且实体违法,请求确认2024年7月8日强拆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担诉讼费。

  • 被告当事人:被告当事人强拆基于公共利益和旧城改造需要,其他住户已搬迁,原告房屋阻碍工程且有安全隐患;已发放补偿款,利益未受实质损害。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指出,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强拆前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告知程序,更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存在实体违法并导致原告合法财产损失,请求确认违法。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采纳文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光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桂芬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光明街道光明村西路5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依《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院执行;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拒不交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在法律未赋权情况下组织强拆,超越职权违反权力法定原则,鉴于不具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文品良律师 文品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与非诉。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