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强拆补偿安置无门,助力当事人成功复议撤销不当告知书|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复议机关受理并延期审理后认为:A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作答复,且其应报请区政府作征收补偿决定,该告知书及证据无法证明已履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撤销《关于刘大山征收补偿申请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A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收到
一、案件背景
房屋被强拆后补偿一直不到位怎么办,当事人常搜”强拆后不补偿怎么维权””履行补偿职责申请被推诿怎么办””征收补偿不公平怎么复议”。刘大山系厦门A区B镇XX村村民,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持《福建省某县某土地房产所有证》;因国道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2023年5月,未签协议、未通知,房屋被强制拆除,损失巨大,补偿安置久拖不决。2025年4月刘大山向A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6月A区政府办公室作《告知书》要求其向B镇商谈签约。刘大山提出按集府专〔2011〕X1号文认定面积或参考2023年同类”同安证”标准,征收方仅按实际面积,与另一处房屋待遇差异明显。协商无果后委托郄超丽律师复议撤销《告知书》。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职责主体是否适格。A区政府应负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办公室要求去B镇是否逃避履职。
- 焦点二:公平补偿是否落实。按2010年方案补偿是否降低生活水平、违背公平原则。
- 焦点三:答复主体资格。区政府办公室是否有权对外作征收补偿职责答复。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申请人诉称:刘大山主张,A区政府负本辖区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办公室却要求去B镇商谈,逃避履职;应按公平原则保障与原生活水平相当居住条件;办公室无权作答复,告知书应撤销。
- 被申请人当事人:复议机关认定,A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就履职问题作答复,且应报请区政府作征收补偿决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履职。
- 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制定”直击职权漏洞+紧扣法定程序+坚守公平原则”三维思路:第一,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厦府办规,A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要求去B镇系逃避职责;第二,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按2010年方案严重降低水平;第三,区政府办公室仅办事机构,无权作征收补偿答复,主体不适格,告知书应撤销、区政府应重作。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机关受理并延期审理后认为:A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作答复,且其应报请区政府作征收补偿决定,该告知书及证据无法证明已履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撤销《关于刘大山征收补偿申请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A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中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