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助当事人锁定维权基石(程序违法)|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依责权一致原则推定两被告强拆主体成立:联合下发限拆文书、电话录音告知执行意图、视频显示负责人在场指挥、被告未举证他人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保障救济权、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强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案件背景
被强拆者常搜“强拆违法怎么确认”“没贴强制执行决定就拆合法吗”“违建认定程序违法怎么办”。刘大山是B市曙光街道老居民,其营业用房后有一处30平方米扩建房屋,源于1998年拆迁遗留、2003年经原县住建局副局长同意扩建并获居民书面同意,21年间政府从未处理。2024年4月15日,街道办与执法局联合下发《整改通知》称违建,要求4月21日前自拆;5月9日两被告组织强制拆除。
刘大山认为强拆违法,委托文品良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作出强拆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两被告是否为强拆主体。双被告均否认实施拆除,需依责权一致与证据推定。
- 焦点二: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整改通知》实体与程序问题及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刘大山)诉称:《整改通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强拆未作出正式行政决定、未催告、未保障陈述申辩与救济权,严重侵权。
- 被告(街道办、执法局)辩称:街道办称仅到现场劝解未参与拆除;执法局称仅应请求维护秩序未实施拆除,并提《认定违法建筑函》及复函。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指出《整改通知》对建设人、当事人、面积等基本事实未调查,事实不清;援引民法典、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民事法律错误,应适用行政法律;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强拆更违反《行政强制法》: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未保障救济权即在救济期限内强拆,构成程序违法。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依责权一致原则推定两被告强拆主体成立:联合下发限拆文书、电话录音告知执行意图、视频显示负责人在场指挥、被告未举证他人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保障救济权、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强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份判决为当事人后续申请赔偿奠定基石。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