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103号房屋未补偿被强拆,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文品良律师
法院采纳文品良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作被告;结合原告主张及报警记录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动迁办指令施工人员清运,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
一、案件背景
“先补偿后拆迁是法律规定吗”“房屋被强拆但后来补了协议还算违法吗”是被征收人常见疑问。尹某于1999年购买苏州市某103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被告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房屋所在地区搬迁,未与尹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3月28日尹某发现房屋被强制拆除遂报警,被告却称“误拆”、只是清理“断壁残垣”。在对方“穷追不舍”下,尹某于2022年4月26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补偿,但心中愤慨“征收部门就能随便拆老百姓的房子吗”。尹某委托本所,律所指派征拆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承办本案。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强拆主体与适格被告。被告主张系工程公司民事侵权,如何认定为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行为。
- 焦点二: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无任何手续、通知即拆除,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 焦点三: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房屋3月28日被拆、4月26日才签协议,属“先拆后补”。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尹某)方诉称:尹某主张被告2022年3月28日强拆既无事实依据又未经正当程序,严重侵害合法财产;虽与社区签补偿协议但社区非行政机关、无签订行政协议法定职权,协议无效且系事后补签、存在骚扰胁迫,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 被告(管委会)辩称:被告称委托工程公司实施拆除、属民事侵权应通过民事解决;原告签协议领补偿后再诉违法无依据,请求驳回。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认为:被告强拆既无事实依据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社区非行政机关、所签协议无效且属事后补签、利用强拆后优势地位骚扰胁迫,被告强拆既程序违法也实体违法,诉请确认2022年3月28日拆除行为违法。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采纳文品良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作被告;结合原告主张及报警记录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动迁办指令施工人员清运,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已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除、4月26日才签协议,违反“先补偿、后搬迁”,且被告未能证明拆除符合《行政强制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22年3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