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未签协议遭强拆,助当事人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充分采纳文品良律师意见,认为结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被告认可系其委托工程公司实施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即XX管委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已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

一、案件背景

“征收部门能随便强拆老百姓房子吗”“没签协议房子就被拆了怎么办”是被征收人的普遍焦虑。尹某于1999年购买苏州市某区102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后被告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对房屋所在地区搬迁,未与尹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3月28日,尹某发现房屋已被拆迁方强制拆除遂报警,公安机关告知系被告委托拆迁方所为,对方称“误拆”、只是清理“断壁残垣”。在“威逼利诱”下,2022年4月26日尹某无奈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尹某选择委托本所,文品良律师维权,律所指派其承办本案。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强拆主体与适格被告。被告主张系工程公司民事侵权,如何认定为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行为。
  • 焦点二: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无任何手续、通知即拆除,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
  • 焦点三: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房屋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4月26日才签协议,明显“先拆后补”。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文品良律师意见,认为结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被告认可系其委托工程公司实施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即XX管委会为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民事侵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已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除、4月26日才签协议,违反“先补偿、后搬迁”;且被告未能证明拆除符合《行政强制法》。据此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当事人。

四、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尹某)方诉称:尹某主张被告2022年3月28日强拆既无事实依据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合法财产利益;虽与社区签补偿协议但社区非行政机关、无签订行政协议法定职权,协议无效且系事后补签、存在骚扰胁迫,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 被告(管委会)辩称:被告称从未拆除或指令拆除,系委托工程公司在履行民事合同中侵权、应通过民事纠纷解决;原告签协议并领补偿后再诉违法无依据,请求驳回。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经实地走访与证据梳理,迅速确认适格被告当事人:被告强拆既无事实依据又未经正当程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财产;社区非行政机关、所签补偿协议无效且属事后补签、利用强拆后的优势地位骚扰胁迫,被告强拆既程序违法也实体违法,诉请确认2022年3月28日拆除行为违法。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文品良律师 文品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与非诉。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