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遭强拆未下决定书,邱娟律师代理确认街道办与住建局强拆违法|略邱娟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原告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二被告作为强拆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是适格被告;二被告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告**市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强制拆除
一、案件背景
遇到”房子没下达强拆决定书就被拆了””违建强拆需要什么程序””街道办强拆违法怎么办”,当事人最关心程序合法性。2003年非典期间,原告袁某经营的运输车辆多从疫区归来需强制隔离,经原光明村村委会及办事处两级政府协商,在村东非耕地修建临时停车场,后成立F商贸有限公司并建厂房占地约4.5亩。2023年12月23日,**市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市城区**环片区品质提升专项整治的通告》,原告厂房院落在整治范围内。
2024年2月5日,晋城市城区城市管理局向原告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10日内自行拆除;3月8日又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然而,在未经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城管联合街道办于3月27日将厂房强制拆除,造成不可挽回经济损失。袁某经朋友推荐找到本所邱娟律师讨回公道。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否认实施强拆、主张原告无主体资格,需确认诉讼主体。
- 焦点二: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即强拆是否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有无充分事实依据。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原告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二被告作为强拆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是适格被告;二被告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告**市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承办律师的作用
原告诉称:袁某主张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即实施强拆,程序及实体均违法,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 被告当事人:*街道办和城区住建局均当事人原告无经营停车场主体资格,案涉建筑未取得土地、规划、权属登记等手续属违法建筑,并否认自己实施强拆。
- 律师代理意见:邱娟律师梳理证据:收集《专项整治通告》《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催告书》及拆除前后照片视频光盘,证明二被告实施强拆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指出,二被告在未作限期拆除决定、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未给予充分陈述申辩机会下强拆违法;强调原告作为实际使用人与强拆行为具法律利害关系有权起诉,二被告作为组织者与实施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