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亩征地补偿悬而未决,代理村民小组复议责令县政府履职|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查明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邮寄申请、11月14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当事人未获任何答复;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当事人书面答复及证据当事人。依《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

一、案件背景

土地被征收补偿迟迟不到位,村民常搜”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县政府不答复履职申请能复议吗””村民小组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吗””社保补偿没发找谁要”。申请人为广西A县XX镇曙光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依法享有本辖区153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系村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案涉土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其中83亩基础征收补偿款已发放,但剩余70亩土地征收补偿差额未补足、社保补偿款未发放,村民多次与A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均未获明确答复,权益持续受损。

2025年11月12日,村民小组通过EMS向A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县政府11月14日签收。直至提起行政复议,A县政府在超过60日法定答复期限后仍无任何书面答复或实质处理,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为破解僵局,村民小组委托本所郄超丽律师代理,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定补偿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组织实施主体。
  • 焦点二:超期未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签收履职申请后超60日未作任何答复,违反行政程序基本要求。
  • 焦点三:不作为是否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补偿停滞致社保无法落实、差额无法补足,直接侵害财产权与生活保障权。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查明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邮寄申请、11月14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当事人未获任何答复;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当事人书面答复及证据当事人。依《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当事人证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当事人;最终依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A县政府)收到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当事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四、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申请人(村民小组)主张:县政府签收履职申请后超期未答复、未实质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责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 被申请人(A县政府)立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当事人。
  • 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围绕法定职责、程序违法、权益侵害三大核心形成代理意见:其一,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政府负有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费用的职责;其二,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公民有权就行政机关未履职行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超60日未答复属典型不作为;其三,不作为致补偿安置长期停滞、社保无法落实,直接侵害村民财产权与生活保障权。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郄超丽律师 郄超丽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覆盖矿山、林地、大型企业、商铺、城市住宅与宅基地房屋等各类征收拆迁纠纷。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