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胜诉后再审维持,邱娟律师助当事人二审确认强拆违法|略邱娟律师

内容简介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认可邱娟律师答辩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至此一审确认曙光街道办、城区住建局强制

一、案件背景

“强拆后被确认违法对方又上诉怎么办””一审赢了二审会改判吗”,是当事人最担心的。2003年”非典”肆虐,刘刚经营的B市H商贸有限公司36辆货车及司机需隔离,经与晨光村委协商在村东占约4.5亩非耕地修建停车场。2006年B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立案,对晨光村委罚款相应金额,刘刚继续修建房屋经营但未完善审批手续。

2023年12月23日B市城区政府发布《专项整治通告》,曙光街道办等三办一镇为实施单位;2024年2月5日城区城市管理局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3月8日”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2024年3月27日,涉案建筑在城管执法人员及曙光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现场参与下被强制拆除。刘刚委托本所邱娟律师,将曙光街道办与城区住建局(原城管局职能并入)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二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刘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上诉人主张其无经营停车场资格、对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
  • 焦点二:二上诉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街道办称未参与强拆,住建局称原城管局未实施强拆。
  • 焦点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限期拆除、政府责成、催告公告及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上诉人诉称:曙光街道办主张刘刚无主体资格、自己未参与强拆;城区住建局主张刘刚不享有合法权益、原城管局未实施强拆,一审认定错误。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场:刘刚需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坚持强拆违法应予确认。
  • 律师代理意见:邱娟律师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反驳:关于刘刚主体资格,其提供与晨光村委场地租赁合同、交费凭证,原城管局文书亦以其为相对人,其子刘京华自认代表签订协议交费,主体适格;关于二上诉人被告主体资格,曙光街道办是通告明确实施单位应推定组织实施,原城管局下发文书应推定实施、现并入住建局为适格被告;关于强拆合法性,二上诉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未依《行政强制法》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违法。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认可邱娟律师答辩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至此一审确认曙光街道办、城区住建局强制拆除刘刚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