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产权调换协议,对方只给钱不给房怎么办?

内容简介:能告,但判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协议写得细不细。

产权调换是补偿方式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按约定结算。协议生效后,交付房源是对方的义务。

要分清「履行」和「赔偿」。房源还在、只是拖延的,请求继续履行;房源已售出或者规划变更的,转为赔偿差价和过渡损失。

判断点落在协议的三项内容:房源位置、建筑面积、交付时间。三项明确,判决可执行;只写「就近安置」的,只能按标准争。

协议写得多细,判决就有多实。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逐字核对协议的房源条款,把楼号、面积、单价、交付时间抄成一张表。

动作二:对方提出换房源或者折价的,要求出具书面方案,不要口头答应。

动作三:起诉请求分两项写,交付房源并办证,逾期则按市场差价赔偿,避免判了无法执行。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安置房纠纷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边界

若协议明确约定「房源以最终分配方案为准」,法院通常尊重该条款,只审查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若差价尚未结算,对方可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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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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