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为什么有的人还能改回来?

内容简介:签了协议不等于尘埃落定,但能改的只有法定几种情形,不是后悔就能改。

协议本质是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双方都要受约束。想推翻,只能走三条路:证明它无效、证明签的时候意思表示不真实、证明里面漏了本该有的项目。三条路的举证要求完全不同,混着说等于没说。

要分清「签得不对」和「签得少了」。前者是效力问题,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签约主体根本没有权限;后者是履行问题,面积、项目、金额算错了,按约定补差或者另案主张。

判断点落在协议原件、签字页和当时的录音录像上。谁签的、有没有授权、条款是不是空白后填的,决定了走哪条路。

先看签字页,再谈能不能改。

张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协议原件逐页拍下来,特别看签字页有没有骑缝章、有没有附加页、金额和面积是打印还是手写。

动作二:回想签字当天有没有断水断电、限制出入、以拆违相压。这些是撤销事由的证据,不是情绪。

动作三:撤销权有期限,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只有九十日,过期权利本身消灭。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为九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边界

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交付拆除、补偿款全额领取且没有保留任何书面异议,再主张撤销的举证难度会大幅上升。如果签约人确为产权人、条款清楚、过程无异常,能争的通常只剩漏项和计算错误。已经超过撤销权期间的,效力问题基本没有空间。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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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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