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完才发现附属物没算钱,还能主张吗?

内容简介:有机会,但不是必然。分界线在协议有没有把这一项涵盖进去。

协议是合同,签了就要履行。但对协议未涉及的项目,不产生放弃效力,没写进去的东西,不会因为签了别的内容就自动归对方。

漏项和反悔是两件事。漏项是「本来该算没算」,反悔是「算过了想改」。前者可以主张,后者要证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判断点在于:协议正文、附件、结算清单里有没有出现这一项,以及有没有「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结清」这类兜底表述。

先看协议怎么写的。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把协议、附件、补偿明细表摊开,逐项对照评估报告和补偿方案。缺哪一项,用红笔标出来,先看清缺的是钱还是纸。

发现漏项,先书面提出《补充补偿申请》,写明项目、依据、金额。依据要指到方案第几项、评估报告哪一页,别只在电话里说。

协议里有兜底条款的,主张时要同时准备「签约时不知道该漏项」的证据,比如附件未附、明细未给。撤销权有一年期限,从知道之日起算,拖过去就没了。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宅基地错登漏登,复议撤销镇政府答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边界

协议已履行完毕、款项已领、房屋已拆的,主张漏项的难度明显上升,因为很难证明「签约时不知道」。已经签了字的,重点转向兜底条款的解释和附件缺失,别再纠缠「我当时没看清」。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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