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删,而且应当删。位置是产权调换的核心条款,写“另行确定”等于把选择权单方面交出去。
协议要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作出约定。地点不是可以留白的项目,留白之后,房价、学区、通勤、过渡期长短全都跟着变,而这些变量最后都由你承担。
要区分“地块未定”和“位置未定”。地块确实还没定的,可以退一步写“在某片区范围内,具体地块以规划许可为准”,同时约定超出该范围时你有权改选货币补偿。
判断点落在协议有没有写地块名称、四至或者规划条件。只有一句“另行确定”,将来安置到哪儿都很难被认定为违约。
位置留白,等于把家搬走。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签之前要求写清地块名称和四至,至少写清片区范围和与原址的大致距离,并要求附位置图。
动作二:加一句“安置房位置超出上述范围的,乙方有权要求按货币补偿结算并加付搬迁费”,这是唯一能约束对方的写法。
动作三:对方坚持不写的,把谈判过程留痕,书面异议、录音、聊天记录都注明日期和在场人,将来主张条款不明时有据可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地点是法定应当约定的事项。
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边界
如果项目分期供地、安置房确实尚未选址,写具体门牌不现实,此时应退到片区、规划条件、违约责任三层。如果协议已签且写了“另行确定”,主张违约的难度明显加大,重点转为证明对方指定的位置明显不合理。如果选的是货币补偿,位置条款本就不适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