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4条:不告知陈述申辩权会怎样?

内容简介

告知不是走形式。第44条把「说什么」写得很具体,第62条把后果写得很硬:该告知而不告知,处罚决定作不出来。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施行日: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告知内容有四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缺一项即为告知不完整。
  • 同时要告知程序性权利: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 第45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 第45条还有一句关键: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第62条:未按第44条、第45条告知,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
  • 告知书要送达并留痕。口头告知、事后补告,都不能替代事前书面告知。

三、配套案例

拆违决定被撤销,很大比例不是因为实体认定错,而是告知缺项、未听取意见、未复核。程序审查的门槛比实体审查低,见效更快。

可对照站内案例: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强拆后补偿无门。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告知书与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及邮寄凭证、行政机关的复核答复。
  • 要算的期限:告知送达日至决定作出日,看是否留出了合理的陈述申辩时间。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将程序瑕疵列为独立撤销理由。

五、边界

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实体结果改变。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作,因此实体抗辩仍要同步准备。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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