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第78条: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判继续履行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变更解除合法但未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
梳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区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两大法律体系。逐条解析征收前提、法定程序、补偿范围、评估规则、强拆限制、听证权利等核心法条,厘清法律边界,帮您看懂征收文件,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本文为法律科普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变更解除合法但未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违法不是终点,补救与赔偿请求应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须自愿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补偿因此有了谈的空间。

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选择权在当事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才必须先复议。选错顺序可能被以不符合条件驳回。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要对损害的存在与大小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强拆前固定屋内物品清单,直接决定赔偿数额。

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只告复议机关。告错主体会被裁定驳回,先看文书落款与复议结果。

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发现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听取意见后裁定不予执行。这是强拆前最后一道筛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先书面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才能提出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少了这一步,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必须先告知标准,且加处总额有法定上限,不能随时间无限累积。对加处部分不服可以单独主张,起算日与计算基数,往往是被多算的关键。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还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履行协议即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