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76条:确认违法之后还有什么?补救加赔偿

内容简介

判决书写上「确认违法」,很多人以为赢了。第76条告诉你,确认之后还有两件事可以一并要,不写就没人替你加。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补救措施包括补办程序、重新作出决定、恢复原状、返还财物等。
  • 赔偿请求应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另案起诉会多走一轮程序。
  • 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多见于行为已实施完毕、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形。

所以诉讼请求要写三层: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赔偿损失。只写第一层,法院一般不主动追加后两层。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但对屋内物品与过渡损失未作处理,当事人只能另行主张。

可对照:未补偿即强拆、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损失清单、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与报价、过渡安置支出凭证。
  • 要算的期限:赔偿请求时效内提出,单独起诉前一般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中的赔偿请求部分,附《损失清单》。

五、边界

确认违法不当然等于全额赔偿,违法性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仍需证明。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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