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78条: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判继续履行

内容简介

补偿协议签了不兑现,能不能告政府?第78条给的答案是「判履行」,不只是「判赔钱」,这两者的结果差别很大。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变更、解除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
  • 可诉的协议,限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订立的行政协议。
  • 判决继续履行以具备履行条件为前提,房源已灭失的转为赔偿。
  • 协议约定优先,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起诉时要把「要房」还是「要钱」写清楚:请求继续履行与请求赔偿,审理思路、举证重点完全不同。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到期后以房源调整为由拖延,或要求补差后才给钥匙。

可对照:安置房分配被反悔、回迁房三年不配合过户。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议原件、履行催告记录、付款与交房凭证、同类房源价格材料。
  • 要算的期限: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日,逾期即可主张违约责任。
  • 要写的文书:《履行行政协议起诉状》,诉讼请求分列继续履行与赔偿。

五、边界

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分,看签约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内容是否属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签的是企业则不适用本条。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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