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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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看两点:一是程序有没有走全,二是拆除的真实目的是不是征收。房屋早划入征收范围却按违建拆,是最典型的以拆违促征收。这类案子程序上常有硬伤。

可以复议。镇政府有查处职责,也有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义务。查了但不答复,同样构成不作为,可以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书面告知结果。期限从签收日起算。

不一定。没证只是登记状态,是不是违建要经调查认定。建成年代、当时的政策、长期实际用途,都是能用的证据,越早整理越好。别等收到决定书才找。材料越全,主张越硬。

违法。限期拆除决定要给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还要保留复议和诉讼的时间。期限没到就动手,程序上站不住,可以起诉确认违法,再谈赔偿。确认违法后再算损失。

不一定。加盖有没有经过批准、什么时候盖的、当时允不允许盖,决定它算不算违建。关键是找到当年的批准材料,别被一句未登记就定了性,这类案子常赢在这一步。

房子和屋里的东西是两笔账。房屋按应得补偿算,物品按证据算。难的不是道理,是证明拆的时候屋里确实有什么,所以拆前就要拍照、列清单、留发票。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

不该。消防问题是行政处罚问题,可以责令停用、罚款,但不等于建筑违法,更不等于零补偿。两件事不能混。

一般不算。1984 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的房子,当时不要求规划许可。没有「证」这个东西,就谈不上无证建设。

房屋可能不补,设备另算。违法强拆导致设备损毁、搬迁、停产的损失,可以单独主张。

城市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乡村归乡镇政府。街道办、指挥部、村委会没有这个权,除非有省级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