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对没有收到通知的共有人不当然生效,他们可以分别起诉,期限从各自知道之日起算。
行政行为要产生效力,得让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知道内容。共有人各自享有权利,通知只送给其中一人,不能推定其他人已经知悉。
要分清两件事:认定违建和作出拆除决定。前者是针对建筑物的定性,后者是针对人的处理;送达出问题,通常影响的是后者能不能往下执行。
判断点落在送达回证上。有没有签收人、签收人与房屋是什么关系、有没有留置送达的见证记录,这几栏决定送达是否成立。
先调那张送达回证。
张薇律师提醒你:
一,向作出决定的机关书面申请查阅送达回证,看清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
二,没收到通知的共有人,别等房子拆了再动,先各自提交书面异议并保留邮寄凭证。
三,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最长上限;房子被拆后,先确认违法,再单独谈赔偿。
法律依据
按现行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等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各有适用条件,不能仅因送给了其中一名共有人就视为全体知悉。
《行政诉讼法》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边界
共有人之间已明确委托一人处理全部拆迁事宜的,送达给受托人对全体有效。长期共同居住、实际知情的,主张没收到通知难以成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