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用。鉴定针对的必须是鉴定时房屋的真实状态,先拆一半再送鉴,结论反映的已经不是原来那栋房子。
危房鉴定的作用,是判断这栋房子还能不能安全使用,它不是可以事后补做的程序。房屋被拆掉一半后,承重结构、墙体、屋面的实际状况都变了,这时作出的等级结论,指向的是残缺的房子。
要分清两件事:鉴定结论说的是危险性等级,征收补偿说的是房屋价值。前者不能直接变成后者的依据,更不能自动变成必须拆除的命令。危房该修、该停用还是该拆,由主管部门按鉴定建议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判断点落在一个日期上:鉴定委托书和现场勘查记录的时间,是否早于房屋被破坏的时间。只要勘查照片上的门窗、墙体已经缺失,这份鉴定就难以支撑拆除决定。
时间顺序一颠倒,证据链就断了。
邱娟律师提醒你:
先固定拆了多久:拆前照片、拆后现场、邻居证言,把两次拆除的日期标出来。
再调鉴定材料:委托书、现场勘查记录、勘查照片、机构资质。常见坑是只质疑结论,不质疑勘查时的房屋状态。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期限六十日、诉讼期限六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算,别把时间耗在等回复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拿不出拆前状态证据的,风险在行政机关一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把危房处理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类,鉴定机构只出等级和建议,是否拆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征收部门无权自己下这个结论。
边界
如果房屋在动手前已整体腾空并完成鉴定,拆除只是履行鉴定结论,这个答案不适用。如果两次拆除间隔很长、中间房屋又另有损坏,因果关系会变复杂。如果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勘查记录完整,仅凭拆了一半这一点很难推翻。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