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但录像只是起点。拆房主体不看谁在场,看谁有权决定拆、谁委托了施工。
行政强制拆除是行政行为,实施者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施工队、劳务公司只是受委托干活的一方,它自己没有拆房的权力,单独把它列为被告,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要分清两件事:现场谁动的手,和文书上谁签的字。前者只证明有人在拆,后者才证明谁在执法。文书上的单位名称、公章、送达人,比挖掘机有分量得多。
判断点最终落在三份材料上:现场有没有出示过任何书面决定,机械和车辆上有没有单位标识,这个片区的拆除工程有没有公开的招标或采购信息。三样能对上,主体基本就清楚。
线索会随时间消失,越晚越难补。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当天就拍:机械编号、车身字样、司机工装、进出场道路,边拍边录,把时间一起录进去。
七日内去查这个片区拆除工程的招标或采购公告,中标单位名称常常是倒查委托方的第一手材料。常见坑是只盯着施工队起诉,把真正该负责的机关放过去。
起诉时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不以施工公司为被告;主体确实查不清的,可先起诉,再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施工队现场动手,责任落在委托它的一方。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道程序缺了,谁动手都不合法。
边界
如果拆除发生在征收程序中且已有补偿决定,争议对象就不是谁拆的,而是补偿决定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房屋属违法建筑且已走完公告、催告程序,拆除可能被认定合法,主体问题不再是胜负手。如果现场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也查不到招标信息,主体认定会明显变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