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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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申请复核」和「视为认可」是两件事。评估报告只是补偿决定的依据之一,法院仍要审它的程序和方法。不申请复核的真实代价,不是认可,而是少了一次改价机会。

三个期限保护的是三件事,起算点也各不相同:一个从收到评估报告起算,一个从知道行政行为起算,一个还分告知与未告知。搞混一个,往往连带丢掉后面两个。

补充协议不是「再谈一次」,而是改条款。缺了效力顺位那一句,原协议的优惠很可能被整体覆盖。变更哪条、其余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冲突以谁为准,三项必须落纸。

补偿协议签完不履约,第一步不是写诉状,是把「谁该付」这条线锁定。落款、盖章、机构撤并、项目主体四层看下来,被告往往不止一个选项,选错要重来。

预签约和补偿协议不是一回事,判断它算不算数,只看文本里那句生效条件。比例未达、条件未成就,约束力有限;已达比例的,想反悔要走的是另外三条路。

预签约不是征收补偿协议,但在很多项目里它决定了后面还有没有议价空间。补偿明细、安置户型、过渡费这三行,是当晚唯一必须在场的判断点,也是事后最难补的。

三种做法听着都在推房子,法律身份却完全不同:一个是协议,一个是交付土地,一个是强制执行。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有没有一份写明救济途径的决定书。

断水断电逼迁,报警不等于立案。能不能要到受案回执、报警时说清什么内容、告公安之前要不要先走复议,这三件事决定了这条路走得通还是白跑一趟,本文按顺序讲。

物品损失的案子,输赢常常不在值多少钱,而在能不能证明当时有这些东西。原告只走到「初步证据」这一步,剩下的要看拆除方有没有清点、录像、制作清单。

驳回裁定的理由通常只有两条:被告列错,或者超过起诉期限。前者能补正,后者补不回来。本文把两条线的核对顺序、裁定书上该看哪一段、上诉这十天怎么用拆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