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十日、复议六十日、起诉六个月,起算日是同一天吗?

内容简介

复核十日、复议六十日、起诉六个月,这三个数字常被当成一套期限记住,其实保护的是三件不同的事,起算点也各不相同。搞混一个,往往连带丢掉后面两个。

一、三个期限保护的是三件不同的事

  • 复核:针对评估报告的数值和方法,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属于评估程序内部的纠错。
  • 复议:针对行政行为本身,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
  • 起诉:向法院请求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履行,审查合法性。

三者可以并行,也可以只走其中一条。但放弃前一条,会影响后一条能争的范围。

二、复核十日:从收到评估报告那天起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复核评估的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两个十日要注意三点:起算日是「收到」,不是报告上的出具日;送达方式不同,留的凭证也不同,签收单、邮寄回执都要留;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复议六十日:从知道行政行为那天起

按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这个「知道」在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

  • 直接送达:签收那天。
  • 留置送达:送达人在见证下留置于住所那天,以送达回证记载为准。
  • 邮寄送达:签收那天;被退回的,按退回之日结合公告情况认定。
  • 公告送达:要经过法定公告期才视为送达,起算比张贴那天晚不少,不能按贴出日算。

四、起诉六个月:分告知与未告知两种算法

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这是常规算法。

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按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一年是上限,不是新的起算点。

另外两种情形不要混:经复议后起诉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才可以起诉。

五、错过之后,后果并不一样

  • 错过复核:还有复议和诉讼,但争的只能是程序和方法,改数值的空间变小。
  • 错过复议:多数情形下仍可直接起诉;属于复议前置的(比如认为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信息公开被拒),起诉会被挡回。
  • 错过起诉:程序上的门基本关上,只能转向监督渠道,效果不可预期。

顺序不是按大小排,而是按还剩几天排。三个期限同时临近时,先递最紧的那个。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几份文书收到的日期不一样、算不清哪个期限先到时;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混在一起、起算点存在争议时;以及已经错过一个期限、需要判断剩下哪条路还开着的时候。这类核算要对着日历和送达凭证逐日排,凭印象算,错一天就是全盘。

七、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几件,时间点都是第一道关。

期限怎么排,张薇律师和邱娟律师处理得比较多。

八、边界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或者继续计算,但要提交证明材料,不能只写一句「不懂法」。各地对「应当知道」的认定宽严不一,同一事实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还有一种情形要提醒:信访、举报、协商不当然中断起诉期限,很多人在这上面误了时间。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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