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主张谁举证」在这里只走第一步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里,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写明的规则。所以第一步确实是你的:证明拆除那天屋里有这些东西。这一步走不到,后面的规则都用不上。
但同一条还有后半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句话是这类案子的枢纽,能不能翻过来,全看它。
- 拆除前没有清点、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 拆除过程没有全程录像,或者录像只拍了机械作业、没拍屋内;
- 物品被清理、填埋后没有保管,也没有通知认领。
出现上面任何一种情况,说不清的责任就不在你身上了。这三项都属于拆除方自己掌握的材料,调取时直接点名要。
二、初步证据要做到什么程度
「初步」不等于随便。法官要看的是两件事:这些东西在拆除时确实在屋内,数量、品质与你说的相当。
- 照片和视频:既拍全景也拍特写,同一件物品要有能看出位置和数量的画面,别只拍一件孤零零的电器。
- 购置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保修卡、说明书。没有发票的,网购订单、聊天记录、维修单也能用。
- 第三方痕迹:搬家公司的报价单、装修合同里的主材清单、保险单、邻居和亲友的证言。
清单要写清六项: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现存状态。写「家电一批」「家具若干」,等于没写。
三、拆除方那一侧,法律压了哪些义务
按《行政强制法》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的规定,现场情况要当场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在笔录中注明。拆除房屋属于强制执行环节,但现场清点、登记、保管这一套义务是同一条线,不能因为叫「拆除」就免掉。
实务中可以点名调取这些材料:拆除方案、现场人员名单、物品搬运和存放记录、交接单、现场录像。
四、赔偿怎么算,别把三笔混成一笔
- 物品本身的价值:能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算,不能修复的按重置成本减折旧。
- 因违法拆除带出的其他损失:临时安置、租房、误工,按实际支出凭证主张。
- 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举证要求更高,通常要有照片、证书、鉴定意见,证明它存在且确有其特殊性。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物品已经被清走、现场只剩平地的时候;清单金额较大、需要判断哪些能主张哪些主张不了的时候;以及拆除方拿出「屋内空置」的说法、需要用生活痕迹去反驳的时候。这类案子的难处不在法条,在于把一堆零散凭证组织成一条能站住的证据链。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几件都涉及「拆除时到底有什么、谁该说清」。
- 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两机关均违法——没有决定书,现场记录也缺失,责任只能由实施方承担。
- 养殖场被强拆,确认强拆违法——地上物和存栏的处理同样要靠清点记录说话。
- 未补偿即强拆,征收方被判违法——先补偿后搬迁这道程序没过,赔偿基数才谈得上重算。
证据怎么排、清单怎么列,邱娟律师和何宁宁律师经手得比较多。
七、边界
房屋长期空置、水电几乎为零、屋内确实没有物品的,举证责任不会转移,硬报一份清单反而会影响整体可信度。清单明显夸大、单价远高于同类物品的,法院通常整份打折。还有一种情形要注意:拆除前你已经自行搬离、只留少量物品,此时「剩下什么」要靠搬离时的记录证明,而不是事后回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