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里的东西被埋了,举证责任为什么会翻到拆除方?

内容简介

屋内物品损失的案子,输赢往往不在「值多少钱」,而在「能不能证明当时有这些东西」。原告先要拿出初步证据,这一步躲不掉;但一旦说不清是因为拆除方没清点、没录像、没做清单,举证责任就转到拆除方身上。

一、「谁主张谁举证」在这里只走第一步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里,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写明的规则。所以第一步确实是你的:证明拆除那天屋里有这些东西。这一步走不到,后面的规则都用不上。

但同一条还有后半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句话是这类案子的枢纽,能不能翻过来,全看它。

  • 拆除前没有清点、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 拆除过程没有全程录像,或者录像只拍了机械作业、没拍屋内;
  • 物品被清理、填埋后没有保管,也没有通知认领。

出现上面任何一种情况,说不清的责任就不在你身上了。这三项都属于拆除方自己掌握的材料,调取时直接点名要。

二、初步证据要做到什么程度

「初步」不等于随便。法官要看的是两件事:这些东西在拆除时确实在屋内,数量、品质与你说的相当。

  • 照片和视频:既拍全景也拍特写,同一件物品要有能看出位置和数量的画面,别只拍一件孤零零的电器。
  • 购置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保修卡、说明书。没有发票的,网购订单、聊天记录、维修单也能用。
  • 第三方痕迹:搬家公司的报价单、装修合同里的主材清单、保险单、邻居和亲友的证言。

清单要写清六项: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现存状态。写「家电一批」「家具若干」,等于没写。

三、拆除方那一侧,法律压了哪些义务

按《行政强制法》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的规定,现场情况要当场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在笔录中注明。拆除房屋属于强制执行环节,但现场清点、登记、保管这一套义务是同一条线,不能因为叫「拆除」就免掉。

实务中可以点名调取这些材料:拆除方案、现场人员名单、物品搬运和存放记录、交接单、现场录像。

四、赔偿怎么算,别把三笔混成一笔

  • 物品本身的价值:能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算,不能修复的按重置成本减折旧。
  • 因违法拆除带出的其他损失:临时安置、租房、误工,按实际支出凭证主张。
  • 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举证要求更高,通常要有照片、证书、鉴定意见,证明它存在且确有其特殊性。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物品已经被清走、现场只剩平地的时候;清单金额较大、需要判断哪些能主张哪些主张不了的时候;以及拆除方拿出「屋内空置」的说法、需要用生活痕迹去反驳的时候。这类案子的难处不在法条,在于把一堆零散凭证组织成一条能站住的证据链。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几件都涉及「拆除时到底有什么、谁该说清」。

证据怎么排、清单怎么列,邱娟律师和何宁宁律师经手得比较多。

七、边界

房屋长期空置、水电几乎为零、屋内确实没有物品的,举证责任不会转移,硬报一份清单反而会影响整体可信度。清单明显夸大、单价远高于同类物品的,法院通常整份打折。还有一种情形要注意:拆除前你已经自行搬离、只留少量物品,此时「剩下什么」要靠搬离时的记录证明,而不是事后回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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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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