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起诉被驳回,先补被告还是先补期限?

内容简介

房子被拆后起诉,法院一纸裁定驳回,理由常常只有两条:被告列错了,或者超过了起诉期限。这两条性质相反——被告可以补正,期限补不回来。被驳回之后先做什么,取决于裁定写的是哪一条,以及上诉那十天还剩几天。

一、先看裁定「本院认为」写的是哪一条

驳回起诉和不予立案是两种文书,写法不同,应对也不同。拿到裁定不要只看结果,要翻到说理那一段,逐句对。

  • 理由落在「被告不适格」,意思是你告的机关不是作出拆除行为的机关。这类问题在程序上可以补正。
  • 理由落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这是终局判断,同一行为重新起诉,多半还是同样结果。
  • 两条都写了的,按期限那一条处理,因为它是硬的。

接着看最后一页的上诉期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期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比判决的十五日短。这十天用来决定「上诉还是重新起」,不是用来重新写一份起诉状的。

二、期限为什么要排在前面核

被告列错,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会释明,告知你变更;你坚持不变更,才会裁定驳回。也就是说这一关有补救余地。

起诉期限没有这个余地。强拆类案件适用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行政机关拆除时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按《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两个时间点经常不重合,算错的人多半栽在这里。

所以核对顺序是:先算日子,再核主体。日子不够,换被告也没用;日子够,被告写错了还能改。

三、被告怎么锁:先看落款,再看现场

  • 有文书的,看落款单位和公章。落款是街道办的,告街道办;落款是区县政府、又写明责成某部门实施的,两个都可能成为被告。
  • 没有文书的,看现场。拆除人员来自哪个单位、机械上的标识、带队人自报的单位、出警记录里写的配合单位,都能指向实施主体。
  • 两头都模糊的,先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把征收主体、拆除委托关系问出来。答复本身就能当证据用。

有一种情况要沉住气:收到法院的释明通知,说被告列错了,让你变更。先判断它说得对不对,再决定变更还是坚持。赌气不改,最后是自己吃裁定。

四、重新起诉之前,先算清还剩多少时间

被驳回后可以上诉,也可以补正后重新起诉,但重新起诉不是把日历翻回第一天:同一行为的起诉期限仍从原来的起算点算。剩余时间已经不多时,上诉比重新起稳。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裁定已经下来、上诉期只剩三五天的时候;现场没有一份文书、几个单位互相推的时候;期限本身就卡在边缘、从哪天起算说不清的时候。这三类问题的共同点是:材料你都有,但时间轴和主体关系需要有人重新排一遍,排错一步,后面全部作废。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几件,起手都是先定主体、再算期限,最后才谈钱。

这类先后顺序的拿捏,吴佳妮律师和文品良律师处理得比较多。

七、边界

这套顺序解决的是「先核哪一条」,解决不了「核出来是坏的怎么办」。期限确实过了、又没有可主张的正当理由,程序上很难再打开,只能转向监督、信访等其他渠道,效果不可预期。另外各地法院对「知道之日」的认定宽严不一,同一份材料在两个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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