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做法,三种法律身份
- 腾退:多见于协议搬迁、村民自治腾退、棚改前期。它靠的是协议和表决,不是行政决定。签了协议再反悔,走的是合同这条线。
- 清表:集体土地征收中清除地上附着物、交付土地。合法路径是先有征收批文和补偿到位,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拆除:针对违法建筑,或者国有土地上已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屋。前者走责令限期拆除、公告、等救济期满;后者走补偿决定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名字不作准:同一个项目,文件上写「腾退」,做的却是征收的事。要看内容,不看标题。
二、判断标准:有没有那份决定书
拿到材料,先找三样东西:作出的机关、依据的条款、告知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三样齐全,说明它想做的是行政决定,就按行政决定的方式应对。三样都缺,只有一句「限期腾空」,它更接近于通知或催告,效力有限,但也不能不理。
- 有补偿决定: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它不服可以复议或起诉,期满不搬才谈得上申请法院执行。
- 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针对集体土地,同样有救济期限,未满期就清表属于违法。
- 有限期拆除决定:针对违建,还要有公告和自行拆除的期限,两者都走完才能动手。
- 什么都没有:只有协议、表决结果、口头通知,却直接把房子推了。
三、三种做法各自的救济入口
入口走对,比材料写得多重要。
- 腾退:签的是行政协议且一方是行政机关的,走行政协议诉讼;对方是项目公司、村集体的,多半是民事。
- 清表: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或者争「没有决定就直接清表」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后者可以直接请求确认违法并赔偿。
- 强拆:分两步。先争拆除行为本身违法,再谈赔多少。把两步写进一份诉状,法院通常只处理前一步。
四、最常见的错位:名叫腾退,实为征收
这种做法的作用是绕开征收程序:不公告、不评估、不下补偿决定,用一纸协议或一次表决把地拿到手。识别的办法很朴素——看有没有征收批文、有没有补偿方案公告、有没有评估报告。三样都没有,却要求限期交房,程序上就站不住。
遇到这种情况,先书面要求对方说明行为性质和法律依据,把答复留下来。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手里只有一纸「腾退通知」,却已经被停了水电气的时候;清表已经发生、地上物全没了、连清点记录都拿不到的时候;以及不确定该走行政协议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时候。共同点是:先判断对方做的是哪一种行为,判断错了,起诉状递进去也会被驳回。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几件,争的都是「这到底是哪一种行为」。
- 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诉求被驳回——用收地代替征收,主体和依据都对不上。
- 七十亩征地补偿悬空,复议责令履职——补偿没落地就推进交付,程序上缺了关键一环。
- 未补偿即强拆,征收方被判违法——先补偿后搬迁是硬要求,顺序颠倒就是违法。
行为性质怎么定,文品良律师和商瑞超律师判断得比较多。
七、边界
这套区分在「已经签了协议」的情形下会弱化很多:自愿签约后交房,很难再主张强制拆除违法,除非能证明签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房屋本身已被生效判决或决定认定为违建、且救济期已过的,可争的空间也有限。另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腾退表决,法院通常不作实质审查,硬诉往往在立案环节就被挡回。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