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通知、电话通知都不产生催告的效力。
- 催告书应当载明四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数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催告不是走过场的通知,它是独立的程序环节:催告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三、配套案例
实务中争得最多的,往往不是拆得对不对,而是拆之前有没有走完催告。没有催告书、催告书没送达、催告期没满就动手,都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催告书原件及送达回证、张贴现场照片、邮寄签收记录;没有收到的,保留门口监控与邻居书面证言。
- 要算的期限:催告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对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 要写的文书:《关于撤销强制执行决定的申请书》,主线写催告缺失、催告期未满、催告内容不全三处。
五、边界
催告合法不等于执行内容合法。催告只解决程序问题,基础决定本身违法,仍要另行主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