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作出决定的前提有两个:已经催告,且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 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五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要入卷。
- 例外: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隐匿财物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这是例外,不能反过来当成常规做法。
- 没有决定书就动手,属于没有执行依据的拆除,与决定书内容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
三、配套案例
现场只剩一台机械和一圈围挡,当事人手上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这类情形在执行环节最容易被认定违法,因为连执行依据都无法提交给法庭。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决定书原件或照片(含落款、印章、日期)、送达回证、现场视频中机械编号与人员标识。
- 要算的期限:决定书告知的复议、诉讼期限;实际拆除日与决定书载明的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强制执行决定违法并撤销。
五、边界
决定书形式合法,不代表实体合法。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超出决定书记载范围的,超出部分另行主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