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37条:决定书少写一项会怎样?可能被撤销

内容简介

强制执行决定是整个强拆程序的枢纽文书。它往前承接催告,往后启动执行,所以法律对它的记载事项作了封闭式列举。少一项,就是一份可以被撤销的决定。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作出决定的前提有两个:已经催告,且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 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五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要入卷。
  • 例外: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隐匿财物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这是例外,不能反过来当成常规做法。
  • 没有决定书就动手,属于没有执行依据的拆除,与决定书内容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

三、配套案例

现场只剩一台机械和一圈围挡,当事人手上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这类情形在执行环节最容易被认定违法,因为连执行依据都无法提交给法庭。

可对照站内案例:未签协议房屋被强拆、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决定书原件或照片(含落款、印章、日期)、送达回证、现场视频中机械编号与人员标识。
  • 要算的期限:决定书告知的复议、诉讼期限;实际拆除日与决定书载明的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强制执行决定违法并撤销。

五、边界

决定书形式合法,不代表实体合法。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超出决定书记载范围的,超出部分另行主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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