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大部分人第一步就走偏
房子没了,最直接的想法是要钱。于是直接去谈赔偿,谈了几轮发现对方一句「我们按规定补的」就把话堵死了。
问题在于,赔偿的前提是行为违法。行为没被确认违法,对方就还是「依法拆除」,谈的只能是补偿标准,不是赔偿。补偿和赔偿差的不只是措辞,是可主张的范围: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情节严重的还有精神损害。
所以顺序不能反:先用判决把「违法」两个字钉住,再谈钱。
二、第一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 起诉对象是作出拆除决定的机关,或者具体组织实施的机关,通常不是施工队。
- 诉讼请求写「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不要写成「要求赔偿」。
- 起诉期限一般是知道拆除之日起六个月,申请复议是六十日,两个期限都别错过。
- 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他们需要证明拆除有依据、程序合法。原告要做的是证明房子存在过、被拆了。
三、第二步:确认违法之后主张赔偿
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 房屋价值:按拆除时的市场价值算,不是按当年的建造成本算。
- 屋内财物:要有清单和影像,没有清单的,法院会按日常生活经验酌情认定。
- 搬迁和临时安置:从拆除之日起到拿到赔偿之日,这段过渡期的费用可以主张。
- 停产停业:用于经营的房屋,按实际经营损失算,要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流水。
赔偿数额谈不拢的,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
四、第三步:把实施主体固定下来
很多人不知道是谁拆的,这是最要命的一环。办法有三个:申请信息公开,查该地块的征收批准文件和实施单位;调取报警记录和出警登记;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对方提供拆除的委托合同或者工作记录。
实践中,只要把「谁组织的」这一环拉出来,剩下的责任分配就顺了。有些案子是一家单位组织、另一家单位出机械,两家都要担责。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建议尽早找人的情形:房子已经拆了但没有任何书面决定;不知道是谁拆的;已经错过一次期限;赔偿数额差距很大谈不下来。
律师在这类事上具体能做的是:判断被告怎么列,是一家还是几家;把诉讼请求拆成「确认违法」和「赔偿」两步,避免一次诉请写错导致驳回;用信息公开和调查取证把实施主体拉出来;在赔偿阶段分项主张,防止被一个打包价压低;盯住起诉期限,很多人是在这一步丢掉了局面。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两个案子分别对应「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和「锁定实施主体」两条路。
- 强拆后拿不到赔偿,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一开始直接要赔偿没走通,改成先诉确认违法,判决下来后赔偿才有了依据。这类案子最能说明顺序的重要性。
- 房屋遭街道办强拆,法院判违法——实施主体是街道办事处,起诉后法院确认违法。这类案子争的是「谁有资格拆」,街道办往往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走到哪一步要看手上有什么。把现场照片、报警回执和所有书面文件带齐,可以找邱娟律师当面聊一次,先把被告怎么列、期限还剩多久判断清楚。
七、边界
确认违法不难,拿到钱难。有些案子判决确认违法了,赔偿阶段因为证据不足,最后拿到的数额与预期差距很大。屋内财物没有清单和影像的,这一块基本无从主张。
还有一种现实情况:实施主体是村委会或者施工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这类案子要走民事路径或者另找行政主体,思路完全不同。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