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温州一处房屋在 2018 年 3 月被纳入征收。2020 年,当事人与街道办签订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款约三百五十万元。
签约两周后,一家人出国定居。此后因对政策不了解,加上疫情无法回国,事情就拖了下来。
房屋已经被拆除。约定的补偿款却没有下文。街道办的说法是:当事人违约在先,没有任何奖励补偿,只能给一百多万元。
三百五十万和一百多万,差近两百万。当事人委托陆小群律师办理。
二、争点/难点
- 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是否应当依约全额支付。
- 协议本身和履行过程,有没有可主张的瑕疵。
- 调解金额能不能覆盖应得权益。
三、陆小群律师的作用
这类案子的难点不在“该不该给”,在“凭什么让对方多给”。
- 先把项目底子摸清。调取项目信息公开材料、房屋和土地权属材料,检索当地补偿政策,把应得项一项项列出来。
- 再找协议瑕疵。逐条比对协议文本与政策口径,看补偿项目、计算方式、奖励条款哪里对不上。
- 最后形成代理意见起诉。诉状不只要钱,也把拆房环节的程序问题摆出来。
街道办的压力来自两头:一头是协议本身站不住,一头是拆房程序的后续责任。
这两头同时存在,谈判的空间就出来了。
四、结果
街道办同意调解。调解方案分项列明:收购金额三百四十七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房票奖励三十四万七千五百九十四元,搬拆迁费二千一百五十二元,临时安置费一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附属物补偿一万六千九百三十九元。
合计三百八十五万八千一百二十一元。与街道办最初的口径相比,多出近两百万。
五、边界
调解是双方让步的结果,不是判决。能拿到这个数字,前提是协议文本清晰、政策依据明确、拆房程序确有瑕疵。
签了协议之后,原件一定要留好。协议里要写清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积、奖励项目、违约责任。少写一项,后面都要多花力气。
本文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