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09年2月,一家实业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一块地。价格147.31万元。地块面积13000平方米,含地上建筑物。其中有证国有划拨商业服务业用地3953平方米。2011年该地块纳入征收。公司与街道办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但只补了地上建筑物。同年11月,街道办出具补充说明。承诺两个月内结算土地问题。一直没有兑现。反而擅建市政工程。土地丧失开发条件。十余年间,评估值从1244万元到1631万元不等。补偿始终没有。2025年5月提出申请。区政府12月9日回复,以划拨土地无法补偿为由拒绝。
二、争点/难点
- 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该不该补偿。
- 未办过户能否归责于申请人。
- 回复是否违反此前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对方一句话把地的性质说掉了。律师从权属凭证、条例适用、过错归属三处下手。
- 核主体。用成交确认书、交付确认书证明买受人。指出区政府混淆了买受人身份。
- 正法律。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
- 转过错。土地2011年被征收、被占用建设,过户条件丧失。未过户不能归责申请人。
市政府撤销区政府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责令60日内重新处理。
四、边界
无任何权属凭证、仅口头主张使用权的,补偿主体资格就成问题。复议撤销的是拒绝的回复。补偿数额还要靠后续评估与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