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河北某村有两处院落,其中一处取得 132 号土地使用证,另一处宅基地证为 703 号。
2015 年 8 月,该县开展旧城改造,县政府确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主体。2015 年 11 月,当事人就 132 号土地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 年 4 月,就 703 号宅基地签订另一份协议,之后地上物被拆除。
2017 年,当事人以「原始宅基地丈量登记表记载的面积及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均远高于安置房面积、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县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开发公司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
但此后,无论是开发公司还是县政府,都不再处理安置补偿事宜。
二、争议焦点
- 协议被撤销后,谁负责重新安置。
- 县政府有没有补偿安置职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确定开发主体。
- 地上物已拆,补偿如何计算。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责任主体锁定在县政府。
- 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协议已被撤销,安置补偿回到未履行状态。
- 锁定县政府职责。城中村改造由县政府确定开发主体、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责任不能因开发公司是民事主体而免除。
- 递交履职申请。书面向县政府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把期限固定。
- 指出拖延。地上物已拆多年,安置长期悬空,对当事人生活影响巨大。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法院判决县政府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撤销是起点,不是终点。要追着让政府重新处理。
- 责任主体找政府。开发公司跑不动,政府有组织实施的职责。
- 保留丈量登记表。原始面积是判断显失公平的依据。
- 及时申请履职。书面申请 + 签收,才能主张不作为。
六、边界
判令限期处理,不等于安置方案确定。重新协商时,补偿标准仍按项目和政策执行,可能仍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