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第66条:集体能收回土地吗?只有三种情形
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限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撤销迁移停止使用三种情形,而且要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站不住。
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两套规则,涉及征地批准权限、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限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撤销迁移停止使用三种情形,而且要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站不住。

因为签字之前,很多关键项还是空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期限,只要有一项没写清,签完就变成对方说了算。集体土地还多一层:宅基地和安置房的手续能不能办下来。

先查集体有没有预留的机动地,再等承包地调整的窗口,最后走集体收益分配这一块。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短期内很难分到地,但征地补偿里按人口算的部分不受影响。

不算。宅基地收回涉及农户的用益物权,必须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批准,不能靠村民会议表决就收回。以「村民自治」为由规避审批和补偿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三件事缺一不可:法定事由、村民会议表决、书面通知并报乡镇批准。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进城落户、出嫁都不构成收回理由,违法收回可以要求返还。

很难拦住,但能影响程序。征收由市县政府决定并报批,不需要村民全体同意;但多数成员认为方案违法时应当听证,未听证就是程序问题,先看文件再说话。

两回事。入市是集体把地租出去或出让,所有权不变、收益归集体;征收是所有权转为国有、给补偿安置。用入市的名义压低补偿,属于混淆概念,先查依据再说。

先确认土地性质有没有变。以租代征是违法的:既不办征收手续,又实际占地建设。可以举报非法占地、申请查处,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按征收标准补偿,手上要有材料。

有权代管,但无权随意支配。土地属于村民小组的,补偿费应归该小组集体所有,村委会不能挪用到全村;挪用、截留的,可以要求公开账目并追回,代管不等于可以挪用。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无权批。没有国务院批文就占基本农田,属于根本性违法,可以申请查处、复议或起诉,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一定要查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