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6条:集体能收回土地吗?只有三种情形

内容简介

这一条给集体收回土地设了两个闸:理由只能是三种,程序必须报原批准机关。两个条件缺一个,收回决定就无效。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
  • 施行:2020 年 1 月 1 日

二、作用:把「集体说了算」关进笼子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过去很多地方以「村民会议决议」直接收回,这一条明确:必须有法定事由,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自治不能替代行政审批。

三、核心规则

  • 情形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 情形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 情形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 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种情形之外,即便村民会议全票通过,也不能收回。

四、配套案例

典型场景:村里以「旧村改造」为由收回宅基地,决议、签字、公示都齐,唯独没有报批文件。这类决定在复议或诉讼中往往被撤销。

可对照站内案例: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诉求被驳回。

五、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收回决定书(要有盖章)、村民会议记录。
  • 要算的期限:收到收回决定起六十日内可复议、六个月内可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出示收回批准文件的申请》,把「有没有报批」变成必须回答的问题。

六、常见误区

  • 以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有效」。程序合规不替代法定事由和批准。
  • 以为「宅基地空闲两年就能收回」。要看是否属于停止使用,且仍需报批。
  • 以为「收回不用补偿」。因公益事业收回的,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应当补偿。

七、边界

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而收回的,实务中尺度较宽,长期空置、房屋倒塌多年未恢复的,部分地方支持收回。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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