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决定,算村民自治吗?

内容简介:不属于自治范围。宅基地收回涉及农户的用益物权,必须有法定事由并履行批准程序。

村民会议可以决定集体内部的分配事项,但不能处分已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以「村民自治」为由收回又不给补偿的,通常站不住。

判断点是:收回的理由是不是法定事由,有没有经过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两步缺任何一步,决定就有问题。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先要书面决定。村委会口头通知不算,要求出具有盖章的书面文件,写明理由和依据。

查两件事:有没有报乡镇政府审核、有没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收回要履行这个程序。

决定已经作出的,可以起诉村委会或者申请撤销;同时把宅基地证、建房审批手续保存好。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诉求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仅限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非授权集体可以随意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边界

村集体依合法事由、经批准收回宅基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是有效的。

还有一点:宅基地长期闲置、房屋倒塌多年未恢复使用的,部分地方规定可以收回,这类情形要具体看当地规定和事实。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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