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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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服。危房鉴定是技术判断,据此下拆除决定是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起诉。机构没资质、没实地查勘、等级定错、报告没送达,都是可推翻的点。

评估报告漏项,别只在嘴上说。收到报告五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再申请专家鉴定,两步都要留书面痕迹,过期就按报告执行。

协议签了也可能无效:主体不对、内容违法、被欺诈胁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的属于可撤销。四种情形证据不同,主张路径也不同。

原则上算数。能推翻的只有四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内容违法。单纯「觉得亏了」不算。

能要,但要选对路径:协议约定付款期届满未付,按违约主张逾期利息;判决生效仍不付,执行阶段主张迟延履行利息;违法占用资金的按同期存款利息赔。

八项:补偿方式、金额与支付期限、房源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过渡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带强制性的不能绕。真自愿签协议的,按合同走;用协议名义推强制搬迁的,仍要按征收程序来。

标准由省、市定。同街不同价,多是评估口径、区位修正、评估时点不同造成的,不一定是标准本身有问题。

不会直接拆。要先作补偿决定,再催告,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间每一道都有时间。

多数差在口径,不是差在面积。常见三处:土地没单列、成新率一刀切、可比案例挑得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