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说要拆能不服吗?程序有瑕疵就能推翻

内容简介

能不服。危房鉴定本身是技术判断,但「依据鉴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常见能推翻的点有五个:鉴定机构没有资质、没有实地查勘、危险等级定错、报告没送达、没给你陈述申辩的机会。

一、这事通常怎么开始

第一种,突然来人看房。说是「排查安全隐患」,拍几张照就走,过几天通知下来:D 级危房,限期拆除。

第二种,报告只有一页。没有鉴定机构名称、没有资质证书编号、没有查勘记录,只有结论。

第三种,C 级也要求拆。C 级结论通常是「加固后可继续使用」,通知里却写「整体拆除」。

第四种,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谈不拢补偿,突然就成了危房。

第四种最需要警惕:以危房鉴定代替征收程序,是被明确禁止的做法。

二、先分清「鉴定」和「决定」

  • 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按危险程度分等级:A 级(安全)、B 级(基本安全,个别构件需处理)、C 级(局部危房,需加固或局部改造)、D 级(整幢危房)。
  • 决定。由行政机关依据报告作出「限期拆除」「停止使用」等决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很多人把两步混在一起,以为「鉴定说了拆就得拆」。真正能诉的是后面那个决定。

三、法律把这条线画得很清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换句话说:鉴定只是证据,决定才是行政行为;把危房鉴定直接当成拆除依据、绕过征收程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四、五个常见瑕疵

  • 机构无资质。不是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没有资格。
  • 没有实地查勘。报告里没有查勘记录、没有检测数据、没有照片,结论是凭空下的。
  • 等级定错。C 级写成 D 级,或者把局部构件问题写成整幢危房。
  • 报告没送达。你从没收到报告,直接就收到了拆除通知。
  • 没有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前没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也没听取意见。

五、按这个顺序处理

第一步,要全套材料。书面要求提供鉴定报告全文、机构资质证书、查勘记录、检测数据。拿不到就是硬伤。

第二步,看等级与措施是否对应。C 级却要求整体拆除,属于措施与结论不匹配。

第三步,按期救济。对限期拆除决定,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

第四步,同步主张「以危房代征收」。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没谈拢就成危房,这条要单独提出。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 只收到一页通知,没有鉴定报告。
  • 鉴定结论是 C 级,却要求整体拆除。
  • 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补偿还没谈。

律师在这类事上具体能做的是:

  • 核查鉴定机构资质和查勘记录,判断报告是否具备证据效力。
  • 比对危险等级与处理措施,指出措施超出结论的部分。
  • 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主张程序违法、事实不清。
  • 主张「以危房鉴定代替征收程序」,要求按征收程序补偿安置。

七、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这类事我们的处理路径比较固定,下面是两个可以直接对照的案子。

具体能走到哪一步,要看手上的材料。带上书面文件、现场照片和权属凭证,可以找文品良律师当面聊一次,先把可打的空间判断出来,再决定要不要动。

八、边界

本文讲的是鉴定与决定的区别,不保证一定能保住房子。确实属于 D 级危房、且鉴定程序合法的,出于安全考虑仍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或拆除,但补偿安置不能因此免除。个案差异大,以报告和决定原文为准。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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