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 施行日:现行文本2020年1月1日施行;一户一宅规则于1998年修订时写入
二、核心规则
- 1986年立法只要求建住宅应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设「一户一宅」限制。
- 1998年修订写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
- 2019年修正保留该规则,同时增加户有所居的表述,允许在人均土地少的地区采取措施保障居住。
-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历史形成的多宅,因继承、赠与等合法原因取得的,不能简单按违法占地处理。
这条规则的落点是审批管理,不是征收补偿。征收时按面积、按权属补,不能反过来用「一户一宅」扣减已登记的合法面积。
三、配套案例
分户、继承、翻建未办手续,是「一宅」认定争议的三个主要来源。
可对照:分家析产拆迁利益。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分户证明、继承或析产协议、历年缴费凭证。
- 要算的期限:宅基地审批的答复期限,申请后长期不答复可提起履职之诉。
- 要写的文书:《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确认申请书》,请求按登记与实际状况出具书面确认。
五、边界
「户」的认定标准各地不一,按户籍、按独立生活、按实际居住均有做法,须以当地规定为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