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审批权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强制。
三、配套案例
宅基地登记错漏、面积与实地不符,会直接影响补偿计算,也常成为认定”多占”的依据。
可对照站内案例:宅基地错登漏登。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宅基地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与照片、分户与户籍材料。
- 要算的期限:审批文件载明的用地时间;对认定超占、责令拆除的救济期限。
- 要写的文书:《宅基地权属与面积说明》,配合测绘报告提交,用于纠正登记错误。
五、边界
历史形成的超占与新建超占处理方式不同。认定时应当区分形成时间与当时的政策口径,不能一律按违建处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