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拆迁利益纠纷胜诉:依分家协议助当事人分得回迁房份额|于大伟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五方就涉案公房拆迁权益分配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法院确认分配遵循补充协议:当事人享十分之七份额,当事人、张娜各享二十
一、案件背景
家里老房要拆迁,最常被搜的就是”分家析产协议有效吗””拆迁利益怎么分割””公房承租人变更后拆迁款归谁”。张大山与刘翠华夫妇育有五名子女:长女当事人、次女当事人、小女当事人、长子张志友、次子当事人,张娜系张志友之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11楼2单元的公租房原承租人为张大山,随刘翠华(2003年12月)、张志友(2021年3月)、张大山(2022年2月)相继去世,房产权益归属与拆迁利益分配成为家庭矛盾焦点。
2022年10月,当事人、当事人、张娜签署《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为当事人并负责拆迁事宜,拆迁后一切财产权益由五人共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补充协议约定当事人利益占五分之二。当事人作为被征收人获朝阳区两套回迁房(拟登记于当事人及其妻李红梅名下)及征收补偿款相应金额,却拒绝按约分割,称拆迁款已用于装修。当事人、张娜遂委托本所于大伟律师维权。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分家析产协议》及”每人五分之一”与”当事人占五分之二”是否矛盾。需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确定最终份额分配规则。
- 焦点二:张娜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应少分或不分。被告主张张娜系下一代未赡养,应少分,争议该主张能否成立。
- 焦点三:拆迁补偿款已用于装修是否无需再分割。被告称相应金额已用于两套房屋装修,焦点在该款是否仍属拆迁利益应予分割。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五方就涉案公房拆迁权益分配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法院确认分配遵循补充协议:当事人享十分之七份额,当事人、张娜各享二十分之三份额。
判决结果:《某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结算协议》项下701号房屋权利义务由当事人享十分之七、当事人与张娜各享二十分之三;1404号房屋由李红梅享十分之七、当事人与张娜各享二十分之三;涉案公租房征收补偿款相应金额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当事人、张娜各相应金额;驳回当事人、张娜其他诉讼请求。
四、于大伟律师的作用
原告(三原告)方诉称:律师代理三原告主张《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是分割根本依据;协议约定每人享五分之一,当事人自愿将份额给当事人故补充协议写”当事人占五分之二”,当事人、张娜仍各享五分之一;当事人诉讼中明示将自身份额赠与当事人,不影响原告既定份额;本案为基于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而非法定继承,张娜份额与赡养无关;拆迁款缺乏用于装修的有效证据,仍应分割。
- 被告(当事人)立场:认可协议效力,但主张其与张大山、刘翠华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张娜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故自己应多分;并称拆迁款相应金额已用于两套房屋装修,不应再分割。
- 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紧扣分家析产协议核心效力,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一是论证补充协议”当事人占五分之二”是对平均分配原则的特别修正,反映最终合意;二是当事人关于主要赡养义务及口头承诺住房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不予采信;三是当事人自愿赠与份额系合法处分;四是拆迁款与安置房屋均属拆迁利益组成部分,当事人未有效举证已用于装修,该款仍应一并处理。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