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责令交出土地,谁有权作出?县政府

内容简介

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版本的“交地通知”:村委会盖章的、指挥部出具的、贴着项目部字头的。这一条要解决的是主体和前提两个问题——谁有权作,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作。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前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不是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施工单位。
  • 后果: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清表。
  • 顺序不能倒:先有合法的征收批准和补偿安置,才谈得上阻挠;补偿未落实就责令交地,缺乏事实基础。
  • 救济: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配套案例

以收地代替征收是典型变形:不发布征收公告、不签补偿协议,由村集体出面收回土地再交施工方使用。这类做法绕开了法定程序,主体和依据都对不上。

可对照站内案例: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决定书原件与送达凭证、作出机关印章、补偿是否到位的凭证、现场清表影像。
  • 要算的期限:收到决定后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并保障陈述申辩。
  • 要写的文书:《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复议申请书》,主体不适格与补偿未落实可分列两点。

五、边界

责令交出土地是行政决定,不是行政处罚,但它直接指向土地占有,救济期限同样要盯紧,逾期即丧失程序机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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