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宅基地属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按省级制定的标准执行。
- 农村村民住宅单独列项,不再简单归入「地上附着物」。
- 补偿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两项须同时具备。
- 补偿方式尊重村民意愿,可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
-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偿,这部分常被漏项。
修正前的表述把房屋与地上附着物放在一起,实践中容易只按重置价折旧补一笔。分开之后,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被单独承认。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只补房屋重置价,既不安排宅基地也不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面积缩水,居住条件实际下降。
可对照:宅基地错登漏登。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审批文件、房屋实测面积与结构照片、家庭人口与居住状况材料。
- 要算的期限: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期限计算,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过渡费应继续计付。
- 要写的文书:《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书》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选择权并调取分户测算明细。
五、边界
「居住条件有改善」是原则性表述,缺乏统一量化标准,是否达标须结合安置房面积、位置、配套综合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